一、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时间 |
4月8日 (星期一) | 职业适应性测试(第一场) | 9:00-10:30 |
职业技能测试一(第一场) | 14:30-16:00 |
职业技能测试四 |
4月9日 (星期二) | 职业适应性测试(第二场) | 9:00-10:30 |
职业技能测试二 | 14:30-16:00 |
职业技能测试三 |
4月10日 (星期三)
| 职业适应性测试(第三场) | 9:00-10:30 |
退役士兵专项测试 |
职业技能测试一(第二场) | 14:30-16:00 |
职业技能测试五 |
二、考试地点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方兴校区(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509号)
三、考试注意事项
1.考前30分钟(上午8:30或下午14:00),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接受监考人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考生须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便核验,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原则上考生家长及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考生务必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等参加考试,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三的考生还需自备直尺、三角板、圆规、建筑模板等绘图用品(考试图纸大小为20cm×15cm,图纸无需自备)。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含透明胶带)、计算器等物品进入考场。
3.考生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4.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凡因考生本人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导致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及时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6.开考铃声响起30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7.考生须在答题卡上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试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任何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回。在监考人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考生在考区内服从所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成绩无效,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